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二)》,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决定设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
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执行秘书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选、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除外)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再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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