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二)》,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对外合作、资产重组、并购的负责人;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九)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需)及定期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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