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金钛股份资讯
2024-11-20 18: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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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该议案尚需通过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以及《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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