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4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 公司股票价格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 规定,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在达到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在达到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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