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01.16 签署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2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无证房产......2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公司治理......7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股权代持和子公司......12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重大诉讼......40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销售与收入......45
六、《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合作研发......47
七、《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耗能......51
八、《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其他非财务事项......56
九、《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62
第二部分 签署页...... 66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鸿舜科技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鸿舜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出具《关于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和用语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无证房产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共有 10,955.10 平方米的建筑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请公司补充说明:(1)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2)若公司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3)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预计办理完成产权证书的时间;(4)无证房产应当办理的消防手续(如消防验收、消防备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是否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监督检查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整改措施,未取得消防手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消防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方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
1、获取公司出具的关于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房产用途、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被拆除风险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的说明,了解公司无证建筑物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整改情况;
2、查阅公司作为权利人并持有的“苏(2024)江都区不动产权第 0006803
号”不动产权证书,核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
3、实地走访企业现场,了解相关建筑物用途及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4、查阅公司所在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了解公司消防等合法合规情况;
5、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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