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关于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毛利率。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3.68%、44.42%和 40.2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内销业务毛利率高于外销业务毛利率。请公司:(1)补充说明主要产品内外销定价模式、结算模式,分析说明内销毛利率高于外销毛利率的具体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分别说明报告期公司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3)分析说明主要产品在报告期内各月的销售价格与产品市场价格、原料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4)结合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及价格具体变动情况、产销量、人员薪酬、固定成本等因素,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明细具体变动原因;结合公司成本核算方法、原材料构成情况,分析主要产品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各月主要原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采购价格、市场价格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模式、产业链布局、产品结构及产销规模、产品技术性能、内外销客户结构、议价能力、成本结构、运输费用核算方法等因素,量化分析主要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差异原因。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销售费用。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60.41 万元、57.75 万元和 37.69万元,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公司。请公司:结合具体业务结构及规模、费用明细构成等因素,分析说明销售费用规模较小,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公司销售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销售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为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
3.关于其他。(1)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44.89%、55.70%和 49.76%,主要以 ODM 模式为主。请公司:分别说明境内、境外销售ODM 模式下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ODM 模式下毛利率与自主品牌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2)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
问询回复,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翁恒建签
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远方基金及相关方的股权转让款债权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给翁恒建。请公司:说明上述债权转让定
价公允性,目前公司与远方基金等关于股权转让款相关诉讼进展,预期收回金额,是否涉及向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等情形。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境外销售实地走访的具体比例及客户情况。请律师对事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
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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