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3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
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1688
传真:0571-88371699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儒律法[2023]038-1 号
致: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股票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出具《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正的内容仍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问题 4.关于财务规范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供应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并形成资金占用、个人卡等财务不规范事项。
请公司补充说明:(1)资金体外循环涉及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公司采购规模占其收入比重;(2)供应商配合公司虚假采购的原因,各期核算科目及金额,实际资金用途,调整后的核算科目、金额、具体会计分录,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上述事项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公司涉及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否存在潜在重大税务风险;(4)除已披露的资金体外循环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资金体外循环,如有请补充披露;(5)报告期各期资金占用的利率、利息及其公允性,规范的具体时点,期后是否再次发生;(6)个人卡收付款行为的具体规范时点,期后是否再次发生,涉及的个人卡的具体张数及注销情况,具体的规范措施及承诺情况。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按照《挂牌审核指引第 1 号》关于个人卡的要求进行补充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公司通过供应商资金体外循环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税务风险被处罚的情形或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按照《挂牌审核指引第 1 号》关于个人卡的要求进行补
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上述事项,说明针对上述资金体外循环行为开展的具体核查程序及有效性,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对公司其他资金体外循环行为的核查情况及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针对公司众多财务不规范事项,请核查公司财务及内控相关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公司财务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资金体外循环涉及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公司采购规模占其收入比重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资金体外循环所涉虚开发票的供应商及金额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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