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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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3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3
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4
第二部分 正 文 ......6
一、《问询函》问题 1......6
二、《问询函》问题 2......37
三、《问询函》问题 3......55
四、《问询函》问题 10......6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依据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榜信息”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申请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于 2023 年 6 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榜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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