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302 证券简称:嘉晨智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4年4月23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担保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公司章程及《担保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 2/3 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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