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6
证券代码:874291 证券简称:孚迪斯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7,340,800 股,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 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孚迪斯石油化工科技(葫芦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人员组成及职责等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董事、董事与董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四)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通知的发放、会议提案的组织、准备和初审、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公司对外联络
工作及认为有必要披露信息的工作,负责公司股权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公告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与会议召开相关的必要事项。
有关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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