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泽创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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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6: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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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0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416 号
致: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678,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00%。陈赤;张勇;徐宁;东莞市泽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代表尹治春;吴志坤;吴荣颂;尹治春;刘文涛;正和共创海河(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陈里;东莞市泽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代表刘文涛;东莞北交财鑫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周毅峰;东莞市东证常平新兴产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周毅峰;广东仙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吴文玲;广东莞商联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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