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泽创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邦泽创科资讯
2024-06-27 17: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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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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