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泽创科: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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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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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239 号
致: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邦泽创科”)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
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其他投票方式(电话会议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9:00
在东莞市厚街镇伦品涌工业区路 1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1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宁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和电话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5,7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通过电话投票的股东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4,2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电话会议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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