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济律师事务所
TIAN JI LAW FIRM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银河 SOHO D-1 座 7 层 50726 室
Room 50726,D Tower,Galaxy SOHO,No.2,Nanzhugan hutong,Dongcheng District,
100010,Beijing,CHINA
Tel:(+8610)6554 6648 Fax:(+8610)6554 6649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审核问询函》中需由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
楷体(加粗) 对法律意见书或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补充内容
本所在《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问询意见 1. 关于资产收购及业务合规性。(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永和同时经营饲料原料的销售业务及预混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为解
决同业竞争问题,2022 年 7 月 30 日,永和荣达购买了北京永和预混料生产线的
生产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北京永和不再具备经营预混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生产要素。(2)公司 2022 年 7 月底向北京永和邯郸分公司购买了不动产,公司从北京永和购买的不动产因在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目前正在补办相关许可审批手续。(3)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尚未正式办理完毕。(4)公司购买的北京永和邯郸分公司的房产尚未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公司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向北京永和购买的办公楼、生产车间等固定资产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广平县锦泰路消防救援站出具证明,公司辖区内未发生重大消防违法违规行为。(5)经查询天眼查,北京永和存在被行政处罚、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请公司:(1)补充披露未过户土地、无证房产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无证房产所在土地获取和使用的合规性;自有及租赁土地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2)补充披露公司购买的北京永和土地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购买前述未过户土地和无证房产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构成资金占用。(3)补充披露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未过户土地的明细及具体用途,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风险,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公司办理产权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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