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科技:8-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美亚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美亚科技资讯
2024-09-30 17: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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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商业模式与核心竞争力......5
二、《问询函》问题 3:经营合规性......72
三、《问询函》问题 4:实际控制人、员工为发行人提供借款和担保......124
四、《问询函》问题 10: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158
五、《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165
附件一:经济反担保明细......209
附件二:保证反担保明细......21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 2024 年 7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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