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 2
声明事项 ...... 3
释义 ...... 5
正文 ...... 7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超产能生产...... 7
(一)核查程序...... 7
(二)核查内容...... 8
(三)核查意见...... 14
二、《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15
(一)核查程序...... 16
(二)核查内容...... 17
(三)核查意见...... 37
三、《问询函》问题 3:关于股权激励...... 39
(一)核查程序...... 39
(二)核查内容...... 40
(三)核查意见...... 46
四、《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 46
(一)核查程序...... 47
(二)核查内容...... 49
(三)核查意见...... 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茂精密”)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于 2023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下发《关于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对上述《问询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关于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公 司 、 华 茂 精 指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密、股份公司
华茂有限 指 华茂机械(肇庆)有限公司,系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前身
华茂贸易 指 华茂机械工程贸易公司
华茂国际 指 华茂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威思威璐 指 威思威璐精机(上海)有限公司
赢创合伙 指 广东赢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林评估 指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
本所 指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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