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5
一、 问题一......5
二、 问题二......13
三、 问题三......19
四、 问题四......29
五、 问题五......41
六、 问题十......46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伯虎股份、股份 指 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伯虎有限、 指 浙江省浦江伯虎链条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浦江链条有
浦江链条 限公司),系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伯立合伙 指 浦江伯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
平台
“三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21年 1 月 1日至 2023年 4月 30 日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浦江伯虎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问题一
关于诉讼及担保事项。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为东安商贸代偿了在浦发银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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