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4212 证券简称:晨宝复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
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采购和生产销售计划,进行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估算的对应期货品种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的,根据交易额度分别行使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交易保证金额度按照《公司章
程》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八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
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九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
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公司总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公司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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