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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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上海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20844-00007 号
致: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02F20220844-00001-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股转系统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晨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2F20220844-00007 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就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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