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华生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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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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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 148 号公
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15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通过 。

2、审议《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通过 。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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