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
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昆明市东风东路 23 号恒隆广场 33 楼 邮编:650051
33F,Henglong Square,No.23 East Dongfeng Road,Kunming 650031,China
电话/Tel:+86087165645555 传真/Fax:+8608716361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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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4
第二节 正 文 ......6
问询问题 1.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及关联交易。......6
第三节 签署页...... 21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
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南天成”)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已于2023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关于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关于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出具《关于云
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关于云南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
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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