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199 证券简称:天安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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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于制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有权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十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对于总经理权限范围之外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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