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199 证券简称:天安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于制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第二章 关联方的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
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仅与公司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
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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