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股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天安股份资讯
2023-06-30 19: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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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第一题 关于经营资质及合法合规性...... 3
二、审核问询第二题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11
三、审核问询第三题 关于历史沿革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9
四、审核问询第四题 关于二次申报...... 45
五、审核问询第八题 ...... 52
(一)关于环保验收 ...... 52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55
(三)关于土地和房屋 ...... 58
(四)关于招投标 ...... 59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年 4月6日出具的《关于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就审核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公司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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