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7-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6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6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其他问题 ......74
第二部分 对《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的更新 ......10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6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6
四、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1
七、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1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113
九、 发行人的业务 ......113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4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1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6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6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6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7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37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1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1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41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2
二十二、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42
二十三、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42
二十四、 结论意见 ......14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益泰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之前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现
已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免疑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
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作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审计
机构,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6]第 ZA1270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现就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华益泰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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