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智智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锐智智能资讯
2023-09-19 16: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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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9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锐智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7 月 14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下发了《关于青岛锐智智能装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3 关于研发及核心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显示:(1)公司分别与中国海洋大学、青岛理工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开展研发合作;(2)公司为扩大研发团队,提升研发能力,于 2021 年 4 月聘请马春辉任公司项目总监并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马春辉曾于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任研发部经理。请公司:(1)补充披露合作研发情况,包括不限于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完成的主要工作、相关研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相关成果在公司业务中的应用情况,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各方承担情况、公司向各合作方支付的费用情况,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对合作方存在研发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2)补充说明前述人员于原公司任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原单位的具体工作、职务发明等情况,说明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合作研发情况,包括不限于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完成的主要工作、相关研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相关成果在公司业务中的应用情况,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各方承担情况、公司向各合作方支付的费用情况,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对合作方存在研发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

1. 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了解公司开展合作研发的基本情况、具体合作内容及公司与合作方分别承担的研发任务;

(2)查阅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核查公司与合作研发事项权力及义务的相关约定;

(3)取得公司关于“肉鸡智能分割装备及系统”的研发进展资料,核查该项目的研究内容、创新点、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

(4)查阅公司向合作研发方中国海洋大学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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