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分散或集中使用。
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选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在选举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对累积投票方式的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
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投向该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量(或称选票数)。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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