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公告编号:2024-052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告编号:2024-052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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