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五)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经财务负责
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担保申
请人的资信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得少于担
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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