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特智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尼特智能资讯
2024-03-29 15: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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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 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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