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日常生产经营外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确定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法律规及《公司章程》《尼特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规定,进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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