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本制度所称
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
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额部分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拟投资理财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本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