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
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知识和生
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公司应当对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保
证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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