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特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尼特智能资讯
2024-03-29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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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公司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及责任感,同时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总经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总经理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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