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特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尼特智能资讯
2024-03-29 15: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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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规则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及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以便于股东参加为原则,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通过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外)累计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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