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特智能: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公告
尼特智能资讯
2024-03-29 15: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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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公告编号:2024-055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
进行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公告编号:2024-055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公司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人或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人(或督促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新股。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告编号:2024-055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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