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特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尼特智能资讯
2024-03-29 1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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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反映客观情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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