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3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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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或修订公司申请调整进入创新层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包括《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
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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