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华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实华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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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7: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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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dacheng.com /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

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邮编: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总部 1 号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宏主持。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15:00-2024 年 9 月 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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