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5
证券代码:874155 证券简称:实华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
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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