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乳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南方乳业资讯
2024-03-26 18:49:3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3-26


证券代码:874142 证券简称:南方乳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经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