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正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持正科技资讯
2024-04-19 15: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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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396 号
致: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持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持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15:00—2024 年 4 月 18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13、《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说明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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