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正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持正科技资讯
2024-03-18 15: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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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254 号
致: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持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持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 15:00—2024 年 3 月 15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主体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制定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制定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
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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