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9
证券代码:874141 证券简称:持正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发布程序、方式和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
司经办人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露申请基本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 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以下简称复核员)进行复核。
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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