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监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大监理资讯
2024-05-09 16: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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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董亚杰律师、宋炫澄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芙蓉南路 18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沙中大监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
日、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18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5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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