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874139 证券简称:中大监理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同时
披露信息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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