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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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 18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公司业务模式...... 37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安全生产...... 61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0:关于其他事项...... 70
第三节 签署页 ...... 79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关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审核问询函》 指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本所为本次挂牌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
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根据本次审核问询补充修订的《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国铁集团 指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中大监理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中大监理委托,担任中大监理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长沙中大
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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