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及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承义法字第00171-4号
致: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光电子”)的委托,本所指派司慧、张亘、胡乃涔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立光电子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工作。
本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2023)承义法字第00171-1 号《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19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律师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简称含义一致。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立光电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申报文件显示,(1)公司多位核心人员曾于长信科技等公司任职,部分核心技术人员自原任职单位离职即加入公司;(2)公司部分发明专利为继受取得;(3)公司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和在建产能(如有)情况,相关产品的产量、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总投资额、设计产能、投产时间、工艺路线及环保投入(如有);(2)主要产品在关键性能上的优劣势、特点、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是否涉及产品迭代,如涉及,请披露迭代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报告期内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发展状况及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4)公司对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受让取得专利的合同签署、登记备案情况。
请公司说明:(1)公司研发团队的人员构成,相应技术成果形成的简要过程及真实性,研发成果形成时间、相关专利申请时间与其自原单位离职、入职公司时间的关系,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是否与长信电子等公司相关,是否利用其物质条件或为原任职公司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公司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的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协议,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其在公司的任职,是否需要并取得原任职单位许可或确认;(3)公司继受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背景原因、出让方、转让金额及定价公允性、协议签署时间、转让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属于出让方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出让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继受取得的专利与公司业务的关系、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是否为公司的核心专利,转让过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4)公司研发是否依赖于外部支持,研发
人员的培养模式,是否依赖于外部招聘,公司业务、核心技术及专利是否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及其可持续性;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能覆盖公司全部产品;(5)同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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