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874109 证券简称:唯源立康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唯源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唯源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唯源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唯源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上述要求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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