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74089 证券简称:宏远氧业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069 号),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1 至 2023 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
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
公告编号:2024-047
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068 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3、《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客观和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信息,不存在财务造假、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964 号),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独立董事:曲雯、秦美丽、祝海涛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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